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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用户0a280
时间:2026-01-24
川e. F67289 川E. F03206占用人行道停车
回复单位: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回复时间:2026-01-29 14:34:31
回复:
您好!收到您的来文后,交管支队非常重视,立即责成直属一大队进行核查并回复。现回复如下:
依据公安部令第157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查证属实,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的规定。直属一大队收到网友对川E F67289、川E F03206号车违法行为的举报线索后,已通知该车车主、当时的驾驶人到交管部门接受调查,待查证属实后,将依法作出处理。
感谢您对公安交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