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叙永,文明养犬请你这样做→

来源:叙永发布

时间:2023-10-23

描述

养犬的朋友注意了!

有哪些限养区?

哪些犬种不能养?

文明养犬怎么做?

叙永县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限养区

文明养犬的通告

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全面巩固文明城市成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有效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限养区文明养犬通告如下:

一、犬只限养区范围:我县城区、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车站等为犬类限养区。

二、限养区实行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

限养区内个人确需养犬,只准饲养《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列出的小型观赏犬品种,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成年犬体高(站立时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不超过35厘米。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犬只及犬只免疫证明,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房屋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犬只准养证。

限养区如需饲养守护犬的单位,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安机关批准,办理犬只准养手续后方可饲养。

三、限养区犬只管理

(一)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二)携犬出户须在所携犬颈部悬挂准养标志与免疫标志,以备查验。

(三)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绳长不超过3米)牵领,必要时应当为犬只戴嘴套。

(四)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五)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六)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七)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八)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当地公安机关组织捕杀犬只,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其它地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捕杀犬只,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四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二)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免疫、检测,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处以每只犬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在其它地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三)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均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动物饲养人、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七)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理,拒绝、阻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叙永县公安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限养区犬只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对未按规定获得免疫证明、办理犬只准养证、未进行圈养、拴养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进行捕捉。

免疫咨询电话叙永县农业农村局:0830-6271253

办理犬只准养证咨询电话叙永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0830-6255387

叙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30-6222991

叙永县卫生健康局:0830-6271358

特此通告

文明养犬

要这样做

↓↓↓

在此

我们呼吁每一位养犬人士

自觉克服不文明养犬行为

共建文明幸福的生活环境

【END】

扫描二维码,下载关注“看叙永”APP,了解更多本地资讯。

新闻热线:0830-6234590

投稿邮箱:scxynews@163.com

来源:平安叙永 泸州市委宣传部 泸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