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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9-21 10:17:28来源:川江都市报
为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住房消费压力,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昨日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出调整。新政策自2026年9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通知明确,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缴存人及配偶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物业费。提取规则为:一个家庭一个自然年度仅限一套住房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600元/年;当年未提取的,跨年度不追溯补提。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装修费用。缴存人及配偶同时满足未申请过装修提取、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金额两个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装修自住住房的,自装修发票或建材购买发票开具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按“房屋建筑面积×1000元/㎡”核定,不大于发票金额且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此外,通知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已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由5年(含)调整为3年(含)。惩戒期满仍未全额退回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继续实施惩戒至提取资金全额退回。
此次政策调整是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原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若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记者 曾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