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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5-25 16:57:59来源:泸州新闻网
不久前,纳溪区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家中邀约朋友聚餐,席间共同饮酒。聚会结束后,饮酒男子准备自行驾驶电动车离开,聚餐组织者未进行劝阻,放任其酒后骑行。最终该男子途中发生单方事故,不幸身亡。
事后,逝者家属将聚餐组织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而聚餐当事人认为,事故属于意外,自己没有直接造成伤亡,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可能很多人都有同样的想法:人是自己要走、酒是自己要喝,凭什么要我赔钱?法院明确给出答案:凭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聚餐组织者提供酒水、组织聚会,明知对方饮酒后骑行电动车极度危险,却没有有效制止,属于典型的“不作为过错”,符合该条规定的担责情形。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活动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聚餐属于群众性活动,作为聚餐组织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包括阻止同伴酒后驾车、骑行,必要时护送返程、联系家属。单纯随口劝阻,不算尽到法律义务。最终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依法认定组织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补偿协议。
法院提醒,不只放任酒驾要负责,日常生活中,只要存在以下行为,一旦出事,同桌所有人都要担责:
1.强行劝酒、恶意灌酒,逼迫他人喝酒;
2.明知对方患有疾病,不能饮酒仍执意劝酒;
3.同伴醉酒意识模糊,无人看管、放任其独自离开;
4.明知他人酒后驾车、骑行,不阻拦、不制止。
法官寄语:聚餐组织者不要过度劝酒,杜绝侥幸心理,遇到同伴酒后出行,不要碍于情面沉默纵容;同行饮酒人员相互提醒、相互约束,不要盲目拼酒;饮酒者本人更要严守底线,喝酒不开车、喝酒不骑车。守住饮酒安全红线,才是对自己、对亲朋好友最好的负责。
吴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