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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26 17:21:51来源:泸州新闻网
“零首付轻松购房”“首付分期无压力”——这样的房产促销标语,是不是让你心动不已?现实中,部分物业公司为加快房产销售,动起了“歪脑筋”。
近日,原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介绍被告杨某良、何某购买某小区商品房,由原告向二被告提供首付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并约定被告在按约还款前提下,借期内不收利息,如逾期未归还,则要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计算的利息和高额违约金。后二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原告诉叙永县法院请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承担违约金、律师费。
审理发现原告的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未包含向个人发放贷款,未取得金融许可,但其陆续向二十余人购买某小区房屋提供了首付借款,签订了相同的借款协议。
审理认为,该物业公司在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情况下,对不特定的人违规开展购房“首付贷”的放贷业务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判决二被告归还原告首付款,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律师费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泸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判决严厉打击了房地产市场中“以贷促销”“分期首付”的违规操作,破解了开发商与关联物业公司联手规避金融监管的套路,有效遏制“阴阳合同”“骗贷”等衍生乱象,维护了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秩序稳定。
林倩 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