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法院: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 百万货款如何追回?

发布时间:2025-11-27 15:57:01来源:泸州新闻网

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广泛应用于商业活动中。近日,泸县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初用来支付货款的商业承兑汇票最后却无法兑付,出卖人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相应货款的诉求获得了法院支持。

泸州某实业公司为合肥某公司泸县分公司承建的某项目供应预拌(湿拌)砂浆。经双方结算,合肥某公司泸县分公司累计欠泸州某实业公司货款2240757元。为支付上述货款,从2022年3月25日至2023年1月12日,合肥某公司先后向泸州某实业公司出具了4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均为500000元,承兑人均为合肥某公司。然而,至该案起诉时,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诉讼中,泸州某实业公司明确表示放弃涉案汇票的票据权利,以基础法律关系主张相应货款。

法院审理认为,持票人享有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权利,而并非限制持票人只能通过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该条规定并不排斥持票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或原因行为主张权利。在商业汇票无法兑付的情形下,持票人可以自主选择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或者票据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本案中,双方确认欠付货款金额为2240757元,合肥某公司向泸州某实业公司出具了4张共计20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货款。但以上票据当前状态为拒付,泸州某实业公司并未实际兑付,因此合肥某公司并未实际支付该款项。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商业汇票的出具只是一种支付方式,故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没有得到承兑的情形下,不产生偿付2000000元货款的效力,泸州某实业公司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同时,双方当事人也并未约定商业汇票出具后原因债权就消灭,泸州某实业公司亦可在放弃票据权利后基于买卖合同关系主张未付货款。因此,泸州某实业公司主张货款2240757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覃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