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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14 07:22:26来源:泸州日报
企业方认为自身与机修工人徐磊(化名)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徐磊此前在该企业工作中受了工伤,希望通过确认劳动关系获得工伤赔偿,矛盾怎么化解?近日,合江县法院先市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工伤保险赔偿纠纷,成功促成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避免了当事人陷入漫长的诉讼程序。
2024年9月6日,徐磊入职某企业从事机修工作,约定每月工资8000元。2024年10月1日,徐磊在工作中摔倒受伤,伤后未继续留在该企业工作,企业向徐磊支付了工资。
后徐磊要求该企业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多次协商未果后,遂向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与该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仲裁裁决该企业与徐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企业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合江县法院先市法庭。
先市法庭开庭审理该企业与徐磊的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该企业与徐磊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过分析研判后,法官认为徐磊和该企业的纠纷仍有调解的空间。为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累,法官立即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到庭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时,法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法律规定、实际履行可行性等方面,向该企业和徐磊耐心释法明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
经过长达5小时的沟通交流,该企业与徐磊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并一次性赔偿徐磊工伤保险待遇9万元。
调解协议达成后,该企业当庭通过转账方式足额一次性支付了赔偿款,徐磊也出具了收款确认书,案件实现“案结事了钱清”。
本案中,徐磊与企业的一大争议焦点为二者到底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当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徐磊按用人单位岗位要求提供劳动,受用人单位管理,以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应当认定徐磊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作为用人单位要正视自己的法律义务,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广大劳动者即使没签合同,也要保留好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这是维护权益的关键,同时企业应及时与劳动者签合同、缴社保,这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保护企业自身利益的重要措施。
陈明琼 记者 曾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