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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29 07:23:07来源:泸州日报
“这房子是我出的首付和贷款,分手了当然是我的!”“我也是出了装修费的,这房子应该有我的份!”恋爱时两情相悦,共同购房筑爱巢,可一旦感情破裂,房产该如何处理?日前,合江县法院大桥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情侣分手财产归属纠纷。
近日,在合江县法院大桥法庭的远程调解室里,法官王梅正在远程调解原告崔小丽(化名)与被告赵兵(化名)恋爱期间购置房屋产生的纠纷。据了解,二人在恋爱期间以双方名义共同购置房屋一套,崔小丽支付了首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但因故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赵兵曾向崔小丽出具书面证明,明确房屋产权归崔小丽所有。房屋交付后,赵兵支付了部分装修款。
后来崔赵二人分手,因房屋问题产生纠纷,崔小丽遂诉至合江县法院,要求确认赵兵出具的证明有效且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归属自己。
受理案件后,因崔小丽人在外地,法官通过远程调解方式组织双方调解。调查过程中,法官和调解员耐心听取了崔赵双方的意见,找准“病灶”,对症下药。法官从法律层面向赵兵释明法律规定,调解员从情理上对崔小丽耐心劝解,希望双方能在法律规定下实事求是,各退一步,折中处理好矛盾纠纷。
通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崔赵二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归崔小丽,崔小丽支付赵兵所付的装修款等费用共5.5万元。调解后,崔小丽当庭支付赵兵3万元,余款2.5万元已按协议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完毕。
办案法官介绍,出资情况在房产归属判定中是重要的考量要素。本案中崔小丽支付了首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这在房屋购置成本中占主要部分,且双方曾明确约定过房屋由崔小丽享有产权,因此在房产权益分配上会予以重点考量。而赵兵支付的部分装修款虽然也是房屋投入的一部分,但双方就房屋产权归属问题事先有过明确约定。因此,一般会在判定房屋归属后,由房屋归属方对对方的装修出资进行折价补偿。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涉及重大财产购置时,应尽量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吴悠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