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销售“窜货”空调机 消费者起诉赔偿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5-03-25 07:17:35来源:泸州日报

日前,龙马潭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商家销售“窜货”空调机引发的买卖合同案,要求商家向其退一赔三。

空调因为气候等原因一般在指定的区域有指定的型号和配置。但个别商家为了赚取价差,将原本在其他区域销售的产品运至本地销售(俗称“窜货”),同时为了逃避追溯,产品上附着的条码信息往往被商家清除或销毁,因此“窜货”空调机不能享受售后服务。

市民曾先生花3.6万元在宋某店内购买了某品牌中央空调,安装后故障频出。联系官方售后却被告知“:这不是我们公司出产的,疑似假货,不能提供售后服务。”曾先生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与空调公司联系后,空调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产品鉴定说明一份:“案涉空调室内机的机身型号和条码信息模糊不清,部分被损毁;室内机、室外机机组铭牌出厂编号不清晰,部分被损坏;室内机、室外机电机二维码、条码等信息不清晰,部分被损毁。”认定案涉空调不符合其公司产品标准,非其公司原装正品,是被改造过的产品。曾先生与宋某多次协商未果后,将宋某诉至龙马潭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退还空调款并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在向曾先生销售某知名品牌中央空调时,故意隐瞒了案涉空调系“窜货”机,不能享受空调公司提供的售后服务的事实,且宋某为曾先生安装的空调型号与曾先生要求购买的空调型号不符,导致曾先生误以为购买的是某知名品牌空调公司生产的、符合自己购买要求的原装正品空调,致使曾先生的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宋某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龙马潭区法院遂依法支持曾先生主张的“解除买卖合同、宋某向其退一赔三”诉讼请求。

该案办案法官表示,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不得采取欺骗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作出交易决定。办案法官同时提醒市民,在购买空调时,要注意“一查二问三留证据”:一查产品的“户口”,要求查看产品出厂编码、条码;二问售后,现场拨打官方电话核实保修政策;三留证据,发票、支付记录一个都不能少。当遇到商家说比官网便宜很多、商品条形码像在地面摩擦过,或者发票开成五金配件等情形,更要高度警惕。

记者 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