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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4 07:12:48来源:泸州日报
廖某与向某协商自愿“结婚”,并签订了合婚协议,抚养子女长大后,向某年老多病,子女却拒不履行赡养费、医疗费,怎么办?近期,古蔺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与众不同的、合婚协议引发的继父起诉继子索要赡养费及医疗费的案件。
向某的妻子在1987年下落不明,向某与其女儿向小某生活在古蔺县太平镇太平村。1995年,已经生育三个女儿的廖某因想继续生个儿子,便将女儿陈某抱给向某养育。2006年冬天,因廖某失偶,廖某与向某协商自愿“结婚”,由向某到位于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醒民镇的廖某家共同组成家庭,抚养子女。在双方亲友和村组干部的见证下,向某与廖某及其家族部分成员签订了一份合婚协议,其中第七条约定:“同母异父有对子女抚养之责,子女有对父母的赡养之德,不得有任何歧视。”此后,向某便与廖某及其子女共同生活,向某主要靠搬砖、修路、扛水泥等体力活挣钱养家,抚养子女长大。
10多年过去了,亲生女儿向小某、养女陈某、“继子”陈小某均已成家立业。向某逐渐年老,时常生病无人照顾,认为是子女嫌弃自己。今年,廖某将向某送到古蔺县太平镇卫生院,预交500元医疗费后就离开了,因无人照看陪伴,无钱继续治病,向某在病情稍有好转时回到醒民镇,向廖某要钱看病,却被赶出家门,内心满是愤懑与委屈。为了解决赡养问题,向某试图与其“继子”陈小某协商,希望陈小某能分担部分医疗费用,但双方未谈拢,引发了激烈的家庭冲突,后警方介入处理。
年近古稀的向某在自行解决无果后,将其亲生女儿、养女、“继子”一并诉至古蔺县法院,要求三人共同承担赡养费和已产生的医疗费。
案件受理后,古蔺县法院承办法官得知向某暂住侄子家中,随即前往向某临时住所走访调查,得知向某患有慢性病。为了让老人的生活和医疗有着落,法庭迅速安排开庭,在案件基本事实得到明确后,法官抓住时机组织开展调解,陈小某认为签订合婚协议时其年龄较小且未签字,加之其生父去世时留有遗产可供其长大,对支付赡养费提出异议。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向某与廖某并非合法的夫妻关系,但双方签订合婚协议时,陈小某仅10岁左右,后向某以陈小某父亲名义履行了抚养陈小某的义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继父子”关系,陈小某应该履行赡养义务。法官与参与旁听的村组干部联合对向某、陈小某劝解引导,最终促使双方放下分歧,达成和解。
达成和解后,双方隔阂尚未完全消除,谁也不主动计算医疗费用。承办法官回访向某居住地,了解情况后创建微信群,以便督促三个子女及时支付向某因治疗所欠下的债务、赡养费。截至目前,三个子女对所欠的医疗费已全部支付完毕,赡养费按月支付。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由于向某和廖某未办理法律上的结婚手续,陈小某与向某也不存在法律上的“继父子”关系。合婚协议是一种民间协议,并非法律规定的有效婚姻缔结形式,其履行更多依赖于双方的自觉、家族成员的监督以及社会道德的约束。但自合婚协议签订以来,向某与陈小某一直以家人名义一起居住,在陈小某未能独立生活之前,向某客观上也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从当地民众朴素正义观和孝道文化价值观念出发,尊重二者之间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支持陈小某履行赡养义务,既为社会大众所认可,也有助于推动形成幼有所依、老有所养的社会风气。
王叶玲 记者 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