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抚养义务 法院出面为孩子“撑腰”

发布时间:2024-12-24 07:12:27来源:泸州日报

近日,纳溪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生子女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起诉母亲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案件,为孩子的成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原告大刘、小刘的父亲老刘与被告杨某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先后生育了两个孩子。从2020年4月起,被告杨某某外出务工并失去联系,期间未对子女的生活、学习给予任何关心或支持。直至今年7月,杨某某因故主动联系老刘,支付了3个月的子女生活费用,此后又中断了联系。老刘因患有慢性肾脏病等,生活困难,本就是低保户的他已无力独自承担两个孩子的生活、学习等开销。无奈之下,原告大刘、小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这一权利不以父母离婚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杨某某长时间离家外出,未履行抚养义务,且二原告父亲老刘因病无力负担家庭全部费用,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抚养费的数额确定,法院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经综合考量子女实际需求、父母经济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最终判决被告每月支付二原告各60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由被告承担50%,直至二原告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判决生效后,被告杨某某积极向二原告支付了抚养费,两个孩子的学习环境和生活质量得到了保障和改善。

纳溪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将持续秉持司法为民理念,不断提升家事纠纷化解质效,依法妥善处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为未成年人营造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

吴东兰 记者 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