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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6 07:14:43来源:泸州日报
高楼层业主对加装电梯改善居住条件要求迫切,电梯加装工程开工后被低层住户阻拦,怎么办?11月22日,龙马潭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邻居间涉及加装电梯的纠纷,妥善化解邻里矛盾。
龙马潭区杜家街某小区某楼栋共7层12户业主。为方便出行,10户业主明确同意加装电梯,在意见征求阶段,低楼层两户业主王某、王某甲的家属均在增设电梯征求意见表上签字同意。在取得12户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电梯加装工程正式开工。
在施工过程中,王某、王某甲以“增设电梯没有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对增设电梯不知情、增设电梯影响楼栋外观、影响低层住户房屋价值等”为由进行阻碍,导致工程停工。郜某、黄某等9户业主遂将王某、王某甲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停止阻碍施工,配合加装电梯工程继续施工。
承办法官找到社区和物业,详细了解电梯加装的筹建情况,实地察看加装电梯现场,挨个走访倾听当事人诉求。
承办法官梳理出双方矛盾焦点后,数次组织案涉楼栋包括原告、被告在内的所有业主,以及区住建局人员、物业公司人员、社区调解员等进行协调,并且向原告、被告双方释法明理,讲解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政策。但被告王某、王某甲仍不同意安装电梯,提出的补偿金额较高,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排除妨碍纠纷,同时还涉及到邻里之间的相邻关系。被告王某、王某甲是低层住户的房屋所有权人,两人的近亲属或者同住家庭成员在电梯加装征求意见表上签字同意,事后两人以房屋所有权人不知情为由阻碍施工,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可否认,增设电梯会影响低层住户的采光、通风、日照等,但作为同一楼栋的邻居,相邻关系权利人之间应该相互容忍,判断容忍限度的切入点在于其行为是否超过了社会一般人能容忍的合理限度,应当在斟酌、平衡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给予他方便利。本案将增设电梯位置选在邻近王某、王某甲房屋的位置,是在没有其他替代方案情况下的唯一办法,属于相邻方的容忍限度范围内。本案增设电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龙马潭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王某甲停止对本案增设电梯安装施工的阻碍。
案子判了,不代表纠纷就彻底化解了。两被告担心电梯安装后带来的噪声,影响采光通风、房屋价值等问题也不能无视,如何保障底层住户的权益呢?承办法官在案子判决后再次组织双方座谈,经过反复讨论商榷,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高层住户给予低层住户一定的经济补偿,电梯安装的玻璃幕墙最大限度保障低层住户的采光。
刘梅 记者 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