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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6 09:03:55来源:泸州新闻网
近日,一件涉及分割李某交通事故死亡而获得的百余万元赔偿款所引发的讼争,叙永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有权参与分配死亡赔偿金的亲属与李某生前的紧密程度、依赖程度及该亲属的自主生活能力等因素作出裁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叶某与李某某婚后生育了儿子李某,李某与陈某同居期间生育了李某平、李某灵,李某某先于李某死亡。2023年1月24日,李某驾驶摩托车在纳溪区纳赤路16公里400米处与一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23年3月29日,叶某与侵权人签订赔偿协议,获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098387元。协议签订后,侵权人将赔偿款全部转入叶某账户。对赔偿款的分配,李某的子女李某平、李某灵与叶某未能协商一致,李某平、李某灵为此诉至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生前存在紧密关系的亲属的一种物质性帮助与精神性抚慰。李某的父亲先于李某死亡,李某的亲属仅有叶某、李某平、李某灵,故该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应当在三人之间予以分配。就各自应分得的数额来说,叶某作为李某的母亲,李某的去世对其内心造成了伤害,且叶某已花甲之年,居住生活在农村,随着年龄的增长,劳动收入将不足以维持其日常生活所需,因此,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可以酌情多分。李某平、李某灵作为李某的子女,李某的去世对二人的情感伤害程度亦应相同,但二人在几年后即将成年且尚有母亲陈某健在,故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可以酌情少分。承办法官邀请叶某所在村委会干部及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前往叶某家两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据此,叙永县人民法院遂判决,由叶某将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所获得的赔偿款分割26万元给李某平,分割28万元给李某灵。
刘彬 陈小兰